石拐区建立选任干部“链式”责任追究机制

作者:中共石拐区委组织部

石拐区建立选任干部“链式”责任追究机制  
    
    石拐区按照“谁推荐、谁负责,谁考察、谁负责,谁选任、谁负责”的要求,实行干部推荐责任制、考察责任制和选任追究制,探索建立选拔任用干部“链式”追究责任机制。
一是实行推荐干部责任制。规定单位推荐或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组织部门推荐干部,必须填写《干部推荐表》,并附署名的推荐材料,明确表态愿意承担推荐责任,否则不予受理。被推荐人被任命后,如果发现任职前有严重问题,或在推荐岗位上工作能力差、不胜任工作的,都要追究推荐人的推荐责任。对推荐材料不属实,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,或弄虚作假、有意欺骗组织的;或因推荐不当而造成用人失误的;或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、谋取私利等不正当行为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关于对违反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〉行为的处理规定》等,追究推荐人的责任。  
二是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。建立了干部考察登记制度,对每次考察干部情况,如负责考察的人员姓名、考察的具体时间、谈话人数和名单、考察结果等情况记录在《干部考察登记表》内备查。考察中要求谈话人要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,谈话结束后,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名;考察组组长和考察工作人员要在考察报告、考察材料和《考察谈话汇总表》上签字,对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的客观性、真实性负完全责任,对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严重失真失实,造成用人失误,或在考察中收受被考察人钱财的,严格按照干部考察有关规定,追究考察人员责任,对触犯法律的,追究法律责任。
三是实行选任追究制。由组织部、纪检、监察、人事、审计、法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,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乡镇和区直部门(单位),采取个别谈话、走访座谈、召开有关会议等形式,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、条件、资格是否属实,执行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,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是否落实到实处等进行监督检查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要及时予以纠正,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,对违反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主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,作出严肃处理。